江西:回应分布式光伏“停止备案、并网周期长”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04 15:38
一、不得将消纳意见作为前置条件,擅自停止备案!
各级备案机关不得无故不备案、暂停备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接网消纳存在风险的地区,可作风险提示。
电网企业受理消纳意见申请不应设置前置条件,对经过充分论证,采取“四可”、配置调节手段、集中汇流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法并网的,可明确注明采取“四可”、配置调节手段、集中汇流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法并网。
“142号文”中明确规定:
不应将预警信息作为限制项目开发的依据,可针对接入消纳存在风险的户用光伏项目,电网在备案服务中要出示风险提示函,并与备案主体进行确认。
二、以12月20日为界,规范备案!
以“142号文”的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作为时间节点:
此日期前,电网企业已按规范程序受理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按户用项目做好并网服务;
此日期后,自然人投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户用项目做好并网服务;由企业投资、租用居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非自然人项目管理,由电网企业核定接网消纳条件、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建设规模后予以并网。
“142号文”中明确规定:
个人应持本人姓名的I类银行卡和主要设备(光伏板、逆变器等)购买发票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应避免企业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等方式将项目运行风险、金融风险转嫁居民。
将全省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规、优选环节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等支持文件的项目通过绿色通道按月纳入建设规模。
目前,下发正式文件,七个省将平台企业租赁农户屋顶的户用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省份包括: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
三、安装未并网项目,尽早并网!
近日,河南省出台文件,推动存量未并网项目开展集中并网。
对未按规范要求受理、备案、纳入建设规模、建设的存量光伏项目,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尽快组织电网企业核实其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并网条件等,对符合政策、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尽早予以并网。
各级电网企业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核环节,推行并联办理,缩减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效率。更多采取“线上受理”“一次告知”等方式受理接网申请。
接网消纳存在风险的地区,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对接研究消纳方案,妥善解决并网和消纳矛盾。
一是落实“四可”要求,在建设主体作出自担各项风险承诺后签订并网安全协议,并网后通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等手段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对承诺承担相应风险、配置调节手段的建设主体要充分做好技术指导,在接入意见中明确具体方案。
三是加强电网薄弱环节改造,挖掘电网消纳潜力,根据当地负荷增长和电网条件分期、分批安排项目接入。